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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23〕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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