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绍兴市内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并已完成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均可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
二、申请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
三、条件和标准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企业跨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企业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职工数计算;
- 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2名残疾人职工数计算;
- 就业未满1年的不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三)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应安排残疾人比例(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在职职工总数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准;
-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残疾人职工数-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
-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四)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年度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年度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三、申报材料
携带《绍兴市上虞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可联系我们获取”。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进行现场申请办理。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2022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期从2023年4月1日至9月30日止。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残联审定,再报区财政同意后,向企业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信息来源:绍兴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