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区域内,2022 年度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什么时候开始申报上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
况?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其中 4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节假日除外)为集中申报期。
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进行申报,具体如下: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扫码查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操作手册(2023 版)》)。特殊情况,也可通过窗口进行申报。
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杭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 www.hzcl.org.cn 下载),以及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发放凭证、残疾证等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残联主管部门”请不要随意修改,该项默认为税务关系地残联,原则上与“税务主管部门”一致;“经办人电话”请详细填写手机号码,便于接收系统相关信息。
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职工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
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职工,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数: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录用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税务关系所在地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1 至 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3 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 1 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在“单位信息维护管理”模块“添加”关联单位,并根据要求上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杭州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派遣协议等资料。
详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操作手册(2023 版)》。派遣协议须包含所派遣的残疾人数、从事岗位、工资待遇等条款(含双方盖章的残疾人名册)。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派遣残疾人发生变化,须修订名册并加盖双方公章。
网上申报的,完成残疾人安置登记并经审核确认后, 点击“完成申报”即可完成年审认证工作;窗口申报的,按审核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完成申报,当场出具《年审认证确认书》。
网上申报的,在完成残疾人安置登记并经审核确认后,点击“完成申报”即可查看结果;窗口申报的,审核机构当场出具《年审认证确认书》。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时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存在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相关条款执行。
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应如何处
理?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时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存在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相关条款执行。
以上是2023年杭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政策的解答,残保金优化方案根据公司情况不同单独制定的方案也有所不同,具体的残保金方案资料可以联系我们进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