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无需额外申请,系统自动判定免征残保金。这一政策直接简化了申报流程,企业只需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会自动识别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带出减免性质代码。
关键点:
适用范围:仅限“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人数计算: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为准,含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及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人数)。
系统判定: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信息自动识别,无需企业提交额外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因其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经营”,不适用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但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个体工商户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达到规定比例,无需缴纳残保金。原因在于:残保金的征收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在此列。
案例:
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2024年在职职工25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因登记类型为个体经营,税务系统不会生成残保金申报表,企业无需申报缴纳。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虽不属于“企业”登记类型,但可享受分档减缴政策: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但未达1.5%: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操作流程:
每年8-11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残保金;(具体时间需根据当地政策)
申报前需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表》,核定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系统根据审核结果自动计算减免费额。
案例:
某民办幼儿园2024年在职职工40人,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就业比例2.5%),因已达到1.5%比例,无需缴纳残保金;若仅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就业比例2.5%但未达1.5%的假设不成立,此处仅为说明比例计算),则按分档政策享受减免。

部分企业误以为“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即可免征残保金,实则需同时满足“在职职工30人以下”条件。例如:
企业A(2023年注册,2024年在职职工35人):虽注册未满3年,但人数超标,需全额缴纳残保金;
企业B(2020年注册,2024年在职职工28人):虽注册已满3年,但人数符合条件,仍可免征。
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主动申请免征,但需确保税务登记信息准确。若系统未自动带出减免信息,可能因以下原因:
税务登记信息中“企业类型”未标注为“企业”;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未通过税务或社保系统核验;
未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影响分档减缴政策适用)。
即使符合免征条件,企业仍需在每年8-11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完成残保金申报,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系统自动判定免征后,应缴费额显示为0,但申报流程不可省略。

残保金减免政策的核心是“精准识别、分类施策”。企业需明确自身登记注册类型,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税务风险;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虽不适用小微企业免征政策,但可通过分档减缴或合规安排残疾人就业降低负担。关注“企小谋”公众号,获取更多人力资源合规指南与实操工具,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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